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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7-12 17:06 来源: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厅字〔2018〕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州市)审核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推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 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须为云南省域内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含中央驻滇单位)工作2年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单位向社会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业务素质过硬,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并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关爱生命,乐于奉献,群众满意度高。

  3.坚持在一线工作,在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成绩突出,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发生或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4.副高(含基层副高,下同)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获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等称号者年龄可放宽,但须以团队进行申报)。

  6.培养计划(方案、规划、项目)具有可行性。

  (二)直接评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认定后,可以直接列为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候选人进行评审。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6.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

  7.获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8.获云南省国医名师荣誉称号者。

  9.其他比照1至8项可直接列为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候选人进行评审的人才。

  (三)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本条第四款所列专业除外):

  1.省级卫生计生机构(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州市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1)至(2)项条件中的1项及以上,或符合第(3)项规定的条件: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2篇及以上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

  (2)作为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获得者。

  (3)被聘任为副高及以上满12年及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聘任副高及以上满9年及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聘任副高及以上满4年及以上,并至少具备以下3项以上即可申报:

  ①以第一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过国家五类科技计划

  〔2016年前为国家“863” “973”、“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课题,2016年起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课题,且排名前3名〕;或主持过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排名前3名);或主持过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②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及以上获得者。

  ③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以一副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主编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1部或第一副主编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2部。

  ④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科技领军人才、省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云南省高层次卫生计生技术人才获得者之一。

  ⑤白求恩奖章获得者或担任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系列)、工程研究中心(发改系列)、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平台、省卫生计生委内设研究机构负责人。

  ⑥担任国家一级学术团体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学术职务,云南省省级一级学术团体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

  2.州市县级卫生计生机构(含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省部级科技奖励(奖励类别同国家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获得者,州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得者。

  (2)参与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3)在省内或州市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本学科(专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4)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 全文收录1篇。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和(2)至(5)项条件至少1项:

  (1)长期扎根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工作20年以上。

  (2)坚持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坚持基层卫生服务方向和宗旨,深入农村家庭(社区居民)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量等工作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与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实绩突出,效果显著,得到同行公认。

  (4)坚持基层卫生服务宗旨,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成效突出,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或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具有一定代表性。

  (5)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四)部分专业申报条件。对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特殊专业除须具备基本条件外,只要符合本款对应专业条件的即可申报,不受核心条件限制。

  1. 中医(含民族医)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为省级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

  (2)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中医药学术论文1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出版中医药专著(专著6万字以上,合著10万字以上)1部及以上,或主编全国中医药教材1部及以上。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教学奖励1项,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4)获云南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者(含云南省名中医、荣誉名中医、基层名中医)。

  (5)全国、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获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领域)先进个人获得者。

  (8)云南省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中青年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2.公共卫生专业。省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7)项中的2项及以上;州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10)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至(11)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申报条件同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或SCI、ISTP全文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

  (3)主编出版公共卫生专著(5万字以上)1部以上(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副主编出版专著(本人每部撰写3万字以上)2部以上;或主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或副主编教材2部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教学奖励1项,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云南省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领军人才,或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7)个人获省部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表彰。

  (8)获州市级科技、教学奖励1项以上(个人排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9)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或分管的科室,近5年中有3年在省级考核中位列前20%。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1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3篇以上。

  3.妇幼保健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出版专著(专著6万字以上,合著10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主编全国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教材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2篇。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妇幼保健研究课题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奖励1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妇幼保健)表彰。

  (五)放宽条件

  1.在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贫困县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名单为准)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2.对申报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全科医学、云南省急需紧缺专业以及还无“名医”的专业(学科)等,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并在每年评选人数和5年培养目标中占到一定比例。

  3.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州市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条件,并在每年评选人数和5年培养目标中给予一定名额。

  4.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条件(本专业条件),具备2项及以上即可申报;州市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条件(核心条件),具备1项及以上即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委立案审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5.违反医德医风管理规定的。

  6.近3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5年内不予申报。

  8.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9.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或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

  第五条 申报程序。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万人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申报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思想政治、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遵纪守法书面意见。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省

  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由州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员,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全科医生,重点考察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省卫生计生委通过开展社会评价、行内评价、面试答辩等不同方式,按专业对申报人员进行分组预审,根据申报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根据预审初评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专家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人选建议。

  (四)审定。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按每年确定的控制参考指标提出人选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通过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后,由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第六条 支持政策。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享受《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政策支持。

  (一)经费资助

  1.5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

  2.每年3万元特殊生活补贴。

  3. 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入选者5年培养期满后,根据需要可继续申报5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支持,按照第五条规定程序申报。

  (二)主要支持政策

  1.5年最低服务年限内,可申请一次最多1年的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

  2.评聘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3.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延长3—5年工作时间。

  4. 《关于印发〈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厅字〔2018〕11号)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七条 管理监督

  (一)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本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卫生计生委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核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退出机制

  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核实,由省卫生计生委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称号,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人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

  (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3种情形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计生委解释。《“云岭名医”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云人卫发〔2014〕3号)废止,已入选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