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中医医院关于部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咨询公告
时间:2023-09-06 20:12 来源: 发布人:qihuangAamin 浏览:
宣威市中医医院将于近期启动部分采购项目,为充分了解市场生产及供销情况,保证采购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顺利开展,我院欲向有合法资质、销售代理权,完善的物流供应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和供应商征询以下产品信息,欢迎符合要求的厂家或代理商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项目明细:
(一)外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价(万元) | 备注 |
1 | 外科手术显微镜 | 1 | 套 | 35 | |
(二)心衰超滤装置、临时起搏器等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价(万元) | 备注 |
1 | 心衰超滤装置 | 1 | 套 | ||
2 | 心脏临时起搏器 | 1 | 台 | ||
3 | 心脏电除颤仪 | 1 | 台 | ||
4 | 心电监护仪 | 5 | 台 | ||
合计金额 | 128 | ||||
(三)无创肝纤维化和脂肪变量监测系统、血液净化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价(万元) | 备注 |
1 | 无创肝纤维化和脂肪变量监测系统 | 1 | 套 | ||
2 | 血液净化机 | 1 | 台 | ||
3 | 心电监护仪 | 1 | 台 | ||
4 | 有创呼吸机 | 1 | 台 | ||
5 | 移动式彩色超声多普勒仪 | 1 | 台 | ||
合计金额 | 195 | ||||
二、报名资料及相关安排:
(一)报名资料:
A、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供应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无犯罪承诺书以及供应商在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截图并加盖公章。报名时请各经销商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公司资质,并加盖公司公章,以便我院对公司相关资质进行初审。
C、诚信承诺书。
D、宣威市中医医院项目咨询一览表。(请自行下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报名时间:
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12日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请将报名材料A-D项加盖公司公章。
(四)报名资料投递地址:
宣威市中医医院医技楼7楼行政办,联系方式:15911428077(王老师)。
备注:上述三个项目可选择单项或多项报名,以上报名材料请采用纸质资料袋密封并在接口处胶印后加盖公司公章,非现场阐述会前不得拆封。未参加报名的单位将不得参与下一步的咨询会。
三、咨询会材料及相关安排:
(一)咨询会资料:参加咨询会的供应商必须按照《咨询会资料目录》的顺序准备并提交纸质版资料,现场咨询会时预备一正二副资料册带到会场;
以上相关资料电子版需递交以留存备用。
如提交资料不合格,将取消宣讲资格。
(二)宣讲PPT:
序号 | 模块 | 介绍内容要求 |
1 | 核心功能参数 | 突出在同类产品中优势 |
2 | 设备亮点 | 是否为最新型号:设备配套 |
3 | 市场份额、同类业绩、市场销售最低价 | 在云南省内市场占比;需提供省内用户名单;并有省内新用户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
4 | 配置、增值服务 | 列明设备配置清单; 有无相关其他增值服务; |
5 | 售后服务 | 说明设备保修期限;备货期;主要消耗零配件及使用耗材/试剂清单(含价格) |
3.其他相关要求:
(1)PPT必须严格按照五大模块内容编排,PPT需有目录,突出设备品牌及型号。
(2)文字信息(参数、配置、售后等)不可粘贴截图;
(3)PPT不可转换为PDF或其他格式。
我院将对设备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咨询,宣讲人应为生产厂家产品专员或工程师,熟悉设备性能、配置、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以免影响咨询会效果。
(三)现场咨询会安排:
(1)各参加产品咨询单位,每家最多2人,在产品咨询会时间之前1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签到。超过会议时间仍未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2)咨询会时间及地点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四、发布公告媒介
本公告在宣威市中医医院官网(http://www.xwszyyy.com/)发布。
五、其他事宜
1.本次活动全程纳入纪委监管,纪委办公室:宣威市中医医院医技楼7楼纪检监察室。
2.本次咨询活动仅作为市场咨询,结果不作任何招投标参考。
3.宣威市中医医院享有对此公告内容最终解释权。
重要备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响应人相互串通报价。响应人相互串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