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医保服务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转诊转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1-09 09:43 来源: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各州、市医保中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转诊转院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转诊转院的前提

  (一)我省参保人经省内三级公立医院诊治后,认为需要转省外就医的。

  (二)我省参保人安置在省外的,经安置地三级公立医院诊治后,认为需要转安置地外就医的。

  (三)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跨省转诊转院的办理

  (一)参保人跨省转诊转院的医院应为转入地已开通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三级定点医院。

  (二)由省内转往省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三级公立医院填写《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表》 (见附件)完整后,由该院医保办(科)将备案表信息通过参保地医保系统实时上传。

  (三)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其他医院就医的,由参保人将转出医院出具的转诊单通过传真或其他网络方式传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将转诊信息通过参保地医保系统备案。

  三、跨省转诊转院的入院办理及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在办理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后,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时,应向医院出示身份证、金融社会保障卡。出院时使用金融社会保障卡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跨省转诊转院备案后1个月内入院有效。出院结算后或者超出1月未办理入院的,跨省转诊转院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经办流程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对符合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人,要求三级公立医院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各州、市要将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执行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纳入结算办法和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