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鼻中隔偏曲等15个病种实行按病种结算的通知
时间:2015-12-15 08:37 来源: 发布人: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地方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及新增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结算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云人社[2013]281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鼻中隔偏曲等4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结算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在全市开展对鼻中隔偏曲等15个病种实行按病种结算, 请遵照执行。
一、费用结算与支付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等级按《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结算办法的通知》(曲人社[2014]152号)文件执行。
二、按病种结算的范围和费用支付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三、与各级医保中心签订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二级以上住院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无合并症或有合并症但不需同时治疗的)属于病种结算范围且需住院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病种结算协议的标准执行。
四、实行费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实行病种结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诊疗常规,完善必备检查,保证医疗质量。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鼻中隔偏曲等15个病种付费结算标准.xls |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