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医疗场所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时间:2023-12-21 16:12 来源: 发布人:qihuangAamin 浏览:
01.涉及医疗场所安全秩序的现有法律法规
要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暴力伤医事件,切实维护医疗场所安全秩序,必须依靠法治,依法护医,依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法治即依法治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社会保障之盾,是最有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目前,与医疗系统、医疗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6.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10.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12.1)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012 .4.30)
《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10.12)
《关于依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 .4.22)
《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7.6.26)
0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涉医安全部分解读
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亮点之一,对医闹和暴力伤医“零容忍”,以“法治之力”维护医疗场所秩序、保护医护人员。
该法加大了对涉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明确规定医院属于“公共场所”,这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 这是对“医闹”事件的严重性进一步强调。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医闹涉案人员,将可能对其适用刑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升级对医护人员的安全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伤医辱医等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解读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规范性指导,这对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保条例》所确立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其核心就是“单位负责、 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主要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公安机关,也规定了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职责。具体来看公安机关的监管职权,主要有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和案件处置权。
行政指导权方面
医院等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被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也是“重点”指导的,即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行政处罚权方面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较于其他法规,《内保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点儿“轻”,只规定了对单位和有关人员有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而且在建议给予处分前还加了个“可以”,这可能是基于当时社会环境,从保障经济发展角度来考虑的。随着国家反恐防控形势发展和安全生产理念的变化,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权有加“重”的趋势。
而且,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现有其他相关法律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加重”处罚,如依据《反恐法》可以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消防法》第四十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以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等。
行政奖励权方面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有奖有罚,奖惩合一,通过加大行政奖励力度切实提高单位对内保工作的重视。
案件处置权方面
第十六条第三款“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