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
时间:2019-12-18 13:13 来源: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关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广电总局、中科院、工程院、证监会、国家文物局、自然科学基金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意见》部署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章)
2019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
1. 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
3.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 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
6. 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 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 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9. 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 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 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2. 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13.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4. 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5. 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
二、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
16. 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7. 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负责)
18. 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19. 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0. 建立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
21. 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教育部等负责)
22.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23. 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24. 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如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负责)#p#副标题#e#
(六)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
25. 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26. 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国残联负责)
27. 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中心,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院推广中医康复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分别负责)
28. 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29. 推动研发一批中医康复器具。(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
30. 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
三、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
31. 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国家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32. 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林草局负责)
33. 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4. 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5. 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6. 探索制定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激励政策。(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37. 倡导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评定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38. 健全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9. 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管。(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负责)
40. 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负责)
41. 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级评价制度。(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八)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
42. 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标准(一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承担有关工作,建立最严谨标准。(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3. 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国家药监局负责)
44. 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国家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45. 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6. 探索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评估路径,综合运用循证医学等方法,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力度,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九)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
47.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负责)
48. 及时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制定中药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
49. 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国家药监局负责)
50.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负责)
51. 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负责)
5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共同负责)
(十)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53. 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54. 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
55. 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6. 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7. 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家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58. 完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国家药监局、司法部负责)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59. 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0. 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1. 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2. 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63. 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64. 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负责)
65. 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6.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负责)
67. 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二)优化人才成长途径。
68. 通过学科专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支持组建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69. 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70. 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1. 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2. 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3. 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4. 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三)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75. 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6. 改革完善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7.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评选等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8. 研究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单设中医药组。(工程院、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9. 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建立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各种表彰奖励评选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
(十四)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
80. 加强典籍研究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国家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81. 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82. 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83. 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84. 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负责)
85. 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负责)#p#副标题#e#
(十五)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
86.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7. 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8. 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框架下,研究设立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关键技术装备重大专项和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化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开展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研发一批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89. 支持鼓励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90. 研究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参与)
91. 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92. 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93. 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94. 改革完善中医药科研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套用相关科研评价方法。(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负责)
95. 突出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求,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
96. 将中医药纳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要内容,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97. 推动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外交部负责)
98. 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外交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
99. 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00.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外交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
101. 研究推动现有中药交易平台稳步开展国际交易。(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证监会、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102.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 加强与台湾地区中医药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中医药融合发展。(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台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六、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
(十七)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
104.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国家医保局负责)
105. 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06. 完善与国际疾病分类相衔接的中医病证分类等编码体系。(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07. 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国家医保局负责)
108. 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09.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国家医保局负责)
110.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1. 研究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相关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
(十八)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112. 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13.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14. 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115. 鼓励地方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116.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
117. 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职能,协调做好中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118. 各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119. 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120. 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都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中央编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
121. 推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将《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组织部负责)
122. 围绕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123. 推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重点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124. 进一步加强军队中医药工作,大力开展新时代军事卫勤新型中医诊疗装备研发和新药物、新疗法挖掘创新工作,持续深化基层部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5.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方可根据《意见》,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