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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1-21 09:02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云政发〔2010〕10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重要性。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医药宝典。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中医药与西医药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优势。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全省县级以上中医医院由1980年的9所发展到2009年的101所,卫生技术人员由906人增加为8504人,中医病床数由667张发展到10534张,初步形成了集医疗、教学、科研、管理为一体的中医药发展格局。但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仍然存在学科带头人缺乏、科研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落后、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强、特色优势不突出等问题,严重制约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我省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科研体系和管理体系,打造“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名店、名企”,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利用现代科技知识,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展民族医药,加大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五)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力争3年-5年内,基本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和较为先进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到2020年,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和继承创新能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和临床研究基地、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和天然药物研究生产基地,实现中医药强省的目标。

  三、健全和完善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六)加快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要办好1所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药医疗服务的中医医院。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到2011年,完成13所州(市)级以上中医(含民族医)医院的改扩建及设备配置任务,争取完成69所县级中医院的改扩建及设备配置任务;到2015年,要在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6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中医门诊和中药柜。

  (七)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建成省中医名院5所、中医名科20个,新建省级重点中医专科55个、重点专病项目30个,培育3个-5个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科专病基地,培养50位名中医;建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00个;建成一批示范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工作示范单位和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先进乡镇。

  (八)鼓励支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推进中医药继承工作。建立名老中医工作室,对我省历代医家医案及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学术思想等进行系统整理、研究,挖掘、整理、研究、利用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到2015年,建成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工作室7个,搭建中医药传承研究的工作平台。

  (十一)加强中医药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药院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和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建立中医药研究机构;建立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并设立相应的科技专项经费。到2015年,建成1个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10个省级中医药实验室。

  (十二)加快中医药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中医药理论研究与临床相结合,开展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及疑难病症中医诊治理论、中医病证诊治标准和疗效评价标准等研究,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老年性疾病、康复、养生保健等应用研究。到2015年,完成对艾滋病等5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力争在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成果上取得突破。#p#副标题#e#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抓好中医药院校教育。支持中医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医药职业教育发展步伐。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重点培养中医药临床人才。

  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加大中医、中药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四)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师承教育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挂钩制度,定期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员带徒传承,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建立中医药人员终身教育模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十五)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和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鼓励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基层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和招聘执业医师制度,建立农村、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基地,开展面向基层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培训。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育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十六)加快中药专门人才的培养。尽快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中药人才。

  到2015年,在全省选拔培养10名优秀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才和200名重点专科专病技术骨干;为基层卫生机构免费定向培养300名本科、专科中医药人才;完成对1000名社区中医药全科医师培训,培养150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完成对10000名乡村医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实现我省“十、百、千、万”中医药人才建设工程。

  六、大力扶持民族医药发展

  (十七)加快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多渠道培养一批以傣医药、藏医药、彝医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高层次人才、实用型专科人才和急需的民族医药人才。

  (十八)加强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民族医药专科门诊,以建设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建立民族医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为重点,提高民族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十九)支持中药、民族药院内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加强对疗效独特的中药民族药配方的收集、整理和筛选工作,尽快开发成中药新药、变“名方”为“名药”。加大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制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中药制剂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可控性,提高中药制剂的质量。制定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为患者提供更多的疗效独特、质优价廉的中药制剂。到2011年,完善对13所州(市)级中医院制剂能力建设,提高制剂质量。

  (二十)实施云南民族药标准制定工程。积极开展中药民族药材资源普查,研究制定标准。重点开展彝族、傣族等民族药资源的普查并建立数据库。以提高中药民族药质量为目标,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制定中药饮片的炮制规范及习用药材,使云南省药材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同类品种技术标准,饮片炮制规范达到国家标准同类品种技术水平,为云南新药研发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十一)支持民族药新产品研发。加强民族医药文献挖掘整理,加快临床实践的推广和应用;发挥中药、民族药的优势和特色,研发防治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新药,开发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产品、日化产品;加强对中成药剂型改革和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提升中药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知名中药品牌。

  (二十二)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建立一批药用野生动植物繁育、保护基地,加强滇产中药材原产地及其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道地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和GAP基地建设,培育滇产药材知名品牌和优质药材品牌,为我省中药材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奠定基础。

  (二十三)发展中药产业。加强对中药材饮片生产质量和流通监管,提高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和临床疗效。积极扶持现代中药、民族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一批现代中药产业基地、物流中心,带动全省有关产业发展。

  七、繁荣中医药文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省级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中医、民族医文化优势。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保护、关心和支持中医药文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到2012年,建成1个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

  (二十五)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优势,加强与东南亚等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和中医药院校到国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开办中医药教育,吸引外籍人员到我省学习中医药专业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药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加快我省天然植物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适应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中医药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七)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设立中医药及民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制定有利于我省开展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政策和措施;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将我省医药企业生产的常用和人民群众习惯用中药品种适当调整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十九)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全部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适当降低参保人使用中医药服务的自付比例。对住院病人采取中医特色疗法、中医综合类项目进行治疗的,费用直接进入统筹共付结算;对参保患者在定点综合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住院费用中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

  (三十)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能,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管理体系。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制定和完善药材采集、加工、饮片炮制等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建设,加大中医药监督执法力度,逐步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